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大港御景新城小區(qū)內(nèi)一塊棕色磚頭及兩塊大理石邊角料從天而降,其中一塊直接擊碎了路邊一輛汽車的擋風玻璃。
當天,公安機關(guān)對該案展開立案偵查,發(fā)現(xiàn)15樓的裝修工人郭某某有重大嫌疑。在民警的反復追問下,郭某某承認是自己將建筑垃圾順著15樓的連廊窗戶丟下。經(jīng)鑒定,受損車輛的損失價格為4473元,郭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郭某某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簽訂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7月14日,吳興區(qū)檢察院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郭某某提起公訴。7月23日,南太湖法院對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庭審中,郭某某當庭翻供,本案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另擇期開庭。
8月3日上午,本案再次開庭。承辦法官根據(jù)證人證言、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大理石與15樓裝修工地大理石比對情況,考慮到被告人郭某某事發(fā)后多次作過穩(wěn)定詳細的有罪供述,但對于當庭翻供情況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最終認定了將裝修垃圾從15樓拋下系被告人郭某某所為。
近日,南太湖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綜合考慮其高空拋物行為的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遂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fā)生,嚴重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chǎn)安全,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細化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而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標志著國家從法律上對遏制高空拋物這一不文明行為的約束力愈加強硬。高空拋物行為已進入民刑共治時代。不管有意無意,一旦實施了高空拋物,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本案系“高空拋物”正式入刑后,湖州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通過本案的宣判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記者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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