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疆兩被告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獲刑
本報訊(記者 王書林 通訊員 來瑜玫 張 婷)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一起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組織考試作弊案,以被告人馬某、何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居住在尼勒克縣的被告人馬某本人或通過周某(另案處理)、何某招收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學員”,由馬某給學員穿戴作弊設備,被告人何某、曹某(另案處理)利用作弊設備為22人傳遞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答案,收取費用共計20.1萬元。其中,馬某違法所得16.2萬元,何某違法所得2.6萬元。
2023年7月4日,尼勒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何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追繳馬某與何某違法所得。何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伊犁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作弊手段日益高科技化,有的犯罪團伙使用秘拍設備竊取考題,通過包括互聯(lián)網(wǎng)、無線電技術手段在內(nèi)的多種技術手段將答案傳入場內(nèi),使得考試組織者防不勝防。刑法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依法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作弊嚴重擾亂考試活動的正常進行,社會危害嚴重,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jié)嚴重”:(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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