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晚間,鄭州煤電公告稱,當天收到河南證監(jiān)局出具的《關于對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司及三名時任高管被警示。
河南證監(jiān)局指出,經鄭州煤電自查,截至2020年末,鄭州煤電控股股東鄭州煤炭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余額6.38億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前述占用資金已清償。上述資金占用事項,鄭州煤電未履行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
鄭州煤電時任董事長于澤陽,時任董事、總經理張海洋,時任副總會計師余鑫,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曉燕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 40 號)第三條規(guī)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河南證監(jiān)局決定對鄭州煤電及于澤陽、張海洋、余鑫、陳曉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鄭州煤電成立于1997年11月,公司屬性為地方國有企業(yè),主營煤炭生產及銷售,發(fā)電及輸變電。
財報顯示,今年上半年,鄭州煤電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15.17億元,同比增長23.21%;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1.12億元,上年同期凈虧損3.11億元,扭虧為盈;基本每股收益0.0917元,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0.2549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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