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所為企業(yè)處置輿情,向自媒體發(fā)律師函,不料換來的不是自媒體求饒道歉,而是另一篇10萬+,以及5400多個點贊,2400多個在看。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某自媒體日前發(fā)了一篇文章,稱某企業(yè)招股書顯示,其服務產品平均毛利率超過40%,并解釋稱毛利率高是因為長期服務,議價能力強。
自媒體在文章中稱,招股書沒有具體寫明到底怎么議價能力強,因此質疑企業(yè)是通過區(qū)域性壟斷或犧牲食品質量安全換取的高毛利率。
平心而論,自媒體的質疑并非建立在事實和證據基礎上的。尤其是在IPO的當口,換了哪家企業(yè)也坐不住。
但匪夷所思的是,受這家企業(yè)委托的律所給自媒體發(fā)了一封律師函,在沒有拿到自媒體“死短兒”的情況下,不但要求刪稿,還要求收到律師函的2個工作日內發(fā)布聲明,承認失實、賠禮道歉,否則就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
自媒體不但沒服軟,還把律師函都貼出來了,辯起來也是伶牙俐齒:“企業(yè)和律所沒有提供高達40%的毛利率的真實原因,招股書中一句較強的議價能力一筆帶過,律師函也絲毫未提,只有霸道的指控,卻沒有扎實的證據,在我們看來,這無異于耍流氓。”
這篇文章,閱讀量10萬+,5400多個點贊,2400多個在看??芍^刪稿不成,出了二次輿情。
律所直接受企業(yè)委托發(fā)律師函引發(fā)的二次輿情,不是一件兩件了。頻頻引發(fā)二次輿情,筆者認為原因有三。
一是律師不了解媒體,更不了解媒體溝通方式。
兩個“不了解”,導致律師完全是從法律人視角看問題,而缺失媒體、公關視角。
前面的稿子,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如果直接發(fā)律師函向平臺投訴且處理得當,成功概率比較大。
但你在不肯拿出毛利率為何高而合理的證據,且拿不到這家自媒體收競品黑錢或故意寫黑稿砸投放的證據的情況下,選擇直接給自媒體發(fā)文風嚴厲的律師函,讓人家收到律師函的2個工作日內發(fā)道歉聲明,任何一個媒體人和PR,都會知道不靠譜啊。
但律師不知道。因為單純從法律視角看,在沒有任何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你無端質疑,而且傳播那么廣,你肯定侵犯名譽權啊,甚至可能構成犯罪。所以我認為,你應該怕。
實際根本不是這樣的。媒體老師見識都比較廣,拿不住“死短兒”,你哪里嚇唬得住。可律師往往并不知道媒體老師見識都比較廣,沒有“死短兒”,根本嚇唬不住。
二是律師對媒體行業(yè)的規(guī)則以及自媒體平臺的規(guī)則不了解。
媒體人眼里的“嚴重失實” ,和法律人眼里的“嚴重失實”,以及自媒體平臺審核人員認定的“失實”,都是不一樣的。這就像客觀事實、新聞事實和法律事實三者的區(qū)別。
在自媒體平臺審核人員看來,如果你不能拿出充足證據,只空口反駁,那我是不會認可的。
就像前一段的一件輿情,某企業(yè)被自媒體無端造謠破產,對于一些律師來說,這簡直就是“公理無須證明”,那么大的企業(yè)一直在正常經營你不知道嘛。但審核人員不認的,企業(yè)必須拿出充分證明并沒有破產,否則無法認定自媒體稿件失實。
最上面說的自媒體文章,按照發(fā)函律所的處置方式和態(tài)度,也很難得到平臺方的認可支持。一旦沒有得到平臺支持,自媒體會更加有恃無恐。
三是目光只集中在“我的案子”,而缺乏以解決輿情為目的的宏觀視角。
一些律師關注的是你委托我的案子,我一定要打贏。你讓他起訴配合危機公關,他卻用一個禮拜時間去評估勝訴概率,再用一禮拜取證、寫文書。但實際上起訴的動作對危機處置更重要,訴訟的結果對危機處置來說并不重要,一審二審都打完,一年了。
一些律所在起訴前,給相對方發(fā)律師函是必經程序。這個程序可能對訴訟有價值,但對處置輿情可能無益。
那么,在輿情處置、危機公關過程中,律師、律師函到底有沒有用?
還是很有用。律師、律師函,提升了事件的嚴肅性,也提升了自媒體平臺的重視權重。
輿情處置其實是公關和法律的交叉復合領域。只有兩方面融為一體,才能發(fā)揮出法律公關的力量。
對輿情處置的操盤者來說,律師和律師函都應該視之為輿情處置工具,而非輿情處置的主導。
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經濟與法》的所有作品,版權均歸屬本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網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經濟與法》。如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若需轉載本網稿件作品,請致電:010-65776990。本網注明來源:XXX(非經濟與法)的稿件作品,均轉載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互聯網信息傳遞,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轉載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投稿郵箱:zgjjyfw@163.com
相關閱讀
熱點閱讀
熱點圖文
閱讀排行
Copyright?2010—2022 經濟與法 m.iso3a.net
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網絡110報警服務
郵箱:zgjjyfw@163.com 《經濟與法》版權所有,未經合法授權禁止復制、不得轉載或建立鏡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備案:京ICP備:12022782號-3 公安備案:京公網安備110101020003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