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葉昊鳴)記者12月5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交通運輸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公布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予以下調。
根據(jù)新修改的暫行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在原暫行辦法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jù)新修改的暫行辦法,刪除了“未按照規(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罰款規(guī)定。
據(jù)了解,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印發(fā)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此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旨在落實決定要求。
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 凡本網注明來源:《經濟與法》的所有作品,版權均歸屬本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本網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經濟與法》。如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若需轉載本網稿件作品,請致電:010-65776990。本網注明來源:XXX(非經濟與法)的稿件作品,均轉載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互聯(lián)網信息傳遞,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轉載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投稿郵箱:zgjjyfw@163.com
相關閱讀
熱點閱讀
熱點圖文
閱讀排行
關于我們| 聯(lián)系我們| 招聘信息| 廣告報價| 版權聲明
Copyright?2010—2022 經濟與法 m.iso3a.net
中國互聯(lián)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 網絡110報警服務
郵箱:zgjjyfw@163.com 《經濟與法》版權所有,未經合法授權禁止復制、不得轉載或建立鏡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備案:京ICP備:12022782號-3 公安備案:京公網安備11010102000358號